(2015)郯商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1670徐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李邵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 涛 诉 李 邵 广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郯商初字第1670号原告:徐涛,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被告:李邵广,男,成年,汉族,郯城县居民。原告徐涛与被告李邵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涛撤回对被告李邵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