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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984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涛(特别授权),夏邑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静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永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