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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9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彦林、郭巧娥、崔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991-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彦林,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巧娥,女,197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崔振义,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7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省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彦林、郭巧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许彦林、郭巧娥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按照月利率10.8‰计算;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2‰计算)被执行人崔振义承担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许彦林、郭巧娥、崔振义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68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许彦林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剩余借款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5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