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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娣诉被告赵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李春娣被告赵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娣诉被告赵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娣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云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