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赵中耀与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肖某,男,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肖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某的银行存款6820元(含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8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