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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庄宗民与明光市诚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088号原告:庄宗民,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明光市诚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一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胡建彪,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宗民诉被告明光市诚祥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开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明光市诚祥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宗民撤回对被告明光市诚祥运输有限公司起诉。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