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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郭建林、乔霞、榆林市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391-2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乔霞,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建林,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榆林市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神证经字第640号公证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郭建林、乔霞、榆林市铭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23万元。案件执行费2480元,由三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神证经字第640号公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