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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562-2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单洪海与高玉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洪海,高玉恒,赵长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562-2申请执行人单洪海,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蒙城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篱笆镇凡岩村凡砦庄。被执行人高玉恒,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新大陆小区。被执行人赵长洪,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市民,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古商城安置楼A4204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河桥北租房居住。单洪海与高玉恒、赵长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5月08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0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高玉恒、赵长洪共有的位于阜阳市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21号楼101室房屋一套,现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因房产评估、拍卖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治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