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军与王晓红、孙洪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王晓红,孙洪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王晓红。被执行人孙洪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王晓红、孙洪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忠审判员 李学东审判员 王金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立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