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振宇与王云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宇,王云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孙振宇。委托代理人刘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宇与被告王云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振宇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现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峰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