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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振宇与王云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宇,王云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孙振宇。委托代理人刘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宇与被告王云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振宇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现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峰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