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执补字第0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五执补字第0023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丁某,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五河农商银行东刘集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某在五河农商银行东刘集支行帐号为10010×××16账户内的存款9115.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