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幸韵与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韵,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571号原告幸韵,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安宁,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号工业服务港5楼517室。被告李亚群,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幸韵与被告重庆现代金融研究院、李亚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幸韵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印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