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3251号罪犯李莉,现在广西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30日作出(2001)百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01年6月30日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7月25日交付执行,2001年8月8日入监狱服刑。2003年7月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5年10月、2007年8月、2010年1月、2011年12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7月止共获奖励分118.6分,获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李莉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黎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