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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保香与董铁路、郝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陈保香,农民。被执行人董铁路,农民。被执行人郝艳芳,农民。陈保香与董铁路、郝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铁路、郝艳芳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保香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79243元。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郝艳芳4636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陈保香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