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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伟根与范雪英、王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雪英,沈伟根,王金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雪英。委托代理人李慧卉,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伟根。委托代理人沈泉生,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忠。上诉人范雪英因与被上诉人沈伟根、王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雪英以其与沈伟根就案件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雪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雪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6元,减半收取为594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48元,由上诉人范雪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