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伟根与范雪英、王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雪英,沈伟根,王金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雪英。委托代理人李慧卉,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伟根。委托代理人沈泉生,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忠。上诉人范雪英因与被上诉人沈伟根、王金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范雪英以其与沈伟根就案件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范雪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雪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6元,减半收取为594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48元,由上诉人范雪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雪蓉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