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恢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长枫与吴小坪、胡存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枫,吴小坪,胡存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恢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枫。被执行人吴小坪。被执行人胡存传。申请执行人吴长枫与被执行人吴小坪、胡存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丽庆荷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小坪、胡存传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长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线索。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裁定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0月19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丽执管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由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恢字第2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