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俊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99号罪犯吴俊,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锡滨刑初字第0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到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吴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俊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吴俊原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对吴俊可适用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吴俊在2014年9月、2015年4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环境评估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