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何军与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张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53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志平,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军申请执行张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永明偿还申请执行人何飞祥借款8万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偿还30000元,并保证从2015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何飞祥5000元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为止,由案外人陈志雄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