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温波与马慧林、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马慧林,王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248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马慧林,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淑梅,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波申请执行马慧林、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510元由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2015)神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