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执非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沈陈兴、刘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沈陈兴,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非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磐安县。法定代表人郑福贵,局长。被执行人沈陈兴。被执行人刘丹。申请执行人磐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沈陈兴、刘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金磐行审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非字第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陈福清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