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申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董州、叶骆与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覃奋、李晓桔、杨岭旺修及东洲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州,叶洛,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覃奋,李晓桔,杨岭旺修,东洲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州,男,藏族,1943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尕让德基,女,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系董州、叶骆之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洛,女,藏族,1952年3月5日出生,系董州之妻。委托代理人:尕让德基,女,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系董州、叶骆之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屈心彪,该公证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覃奋,男,汉族,1962年3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晓桔,女,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岭旺修,男,藏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一审第三人:东洲(曾用名贡布东州),男,藏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董州、叶骆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覃奋、李晓桔、杨岭旺修及一审第三人东洲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经组织调解,双方于2015年8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确定由李晓桔向董州、叶骆经济补偿三十万元后,董州、叶骆撤回再审申请。现双方已实际履行,董州、叶骆通过其代理人尕让德基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董州、叶骆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州、叶骆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华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