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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曲文与王明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文,王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55-1号申请执行人曲文。被告王明江。申请执行人曲文与被执行人王明江债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69475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现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