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芜湖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海进、北京天广信息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汪海进,北京天广信息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昭信息通信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098号原告:芜湖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红花山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66291490-1。法定代表人:柯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建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婷婷,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海进,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北京天广信息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电视塔02-22室,组织机构代码10119300-8。法定代表人:韦培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天昭信息通信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电视塔0213室,组织机构代码10116964-9。法定代表人:韦培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芜湖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报业公司)诉被告汪海进、北京天广信息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信息公司)、北京天昭信息通信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昭信息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建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海进、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芜湖报业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1日,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与天广信息公司共同设立芜湖大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传媒公司)。同年11月23日,大江传媒公司与天昭信息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芜湖大江天昭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天昭公司)。同年12月15日,大江传媒公司全资注册设立芜湖大江天广汽车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影院公司)。后投资各方经友好协商,对上述公司进行重组及财务清算。2013年12月22日,投资各方签订了《关于芜湖大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投资参股公司股东退股及财务清算协议》,约定:天广信息公司从大江传媒公司撤资,大江传媒公司由芜湖日报报业集团持有全部股份;天广影院公司随大江传媒公司一并移交给大江传媒公司;大江传媒公司从大江天昭公司撤资,该公司由天昭信息公司持有全部股份;经审计、评估,确认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欠芜湖日报报业集团款项767.12万元,并承诺于2013年底归还,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汪海进向芜湖日报报业集团承诺该款由其负责归还。2014年11月20日,芜湖日报报业集团将对三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芜湖报业公司。由于三被告未还款,芜湖报业公司遂诉讼,请求判令:1、汪海进、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立即给付欠款767.1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汪海进、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共同承担。芜湖报业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大江传媒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证明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与天广信息公司出资设立大江传媒公司。证据二、《大江天昭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大江传媒公司与天昭信息公司投资设立大江天昭公司。证据三、《天广影院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证明大江传媒公司全资注册天广影院公司。证据四、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各两份,证明芜湖报业公司、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对大江传媒公司、大江天昭公司进行财务清算。证据五、《关于大江传媒公司及投资参股公司股东退股及财务清算协议》、《关于欠款及还款的说明》,证明天广信息公司从大江传媒公司撤资及汪海进承诺还款。证据六、《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两份、顺丰快递存根联一份,证明芜湖日报报业集团已将对三被告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芜湖报业公司,并已通知三被告的事实。汪海进、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审查认为:芜湖报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查证属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1日,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与天广信息公司共同出资4500万元设立大江传媒公司。2011年11月23日,大江传媒公司与天昭信息公司共同出资3000万元设立大江天昭公司。2011年12月15日,大江传媒公司出资600万元注册设立天广影院公司。经安徽新平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对大江传媒公司、大江天昭公司资产审计、芜湖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对大江传媒公司、大江天昭公司资产评估后,2013年12月22日,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与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签订《关于大江传媒公司及投资参股公司股东退股及财务清算协议》,约定:天广信息公司从大江传媒公司撤资,退出其持有的全部44.44%股份,撤资后的大江传媒公司由芜湖日报报业集团持有全部股份。天广影院公司是大江传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随大江传媒公司一并移交给芜湖日报报业集团。大江传媒公司从大江天昭公司撤资,退出其持有的全部49%股份,撤资后的大江天昭公司由天昭信息公司持有全部股份。对大江传媒公司、大江天昭公司、天广影院公司的资产、负债,以审计、评估结论为基础进行清理,不记无形资产。确认截止2012年12月31日,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欠芜湖日报报业集团款项767.12万元。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归还,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2014年1月13日,汪海进向芜湖日报报业集团出具《关于欠款及还款的说明》,自愿作为债务人承担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上述767.12万元债务本息的还款责任。其在说明中载明:“《关于大江传媒公司及投资参股公司股东退股及财务清算协议》中,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共欠芜湖日报报业集团款项767.12万元,由于本人(汪海进)是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在芜湖投资的债权代表人,承诺以上欠款属其个人欠款,与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无关。本人正在积极筹款,于2014年3月1日之前还清全部欠款”。2014年11月20日,芜湖日报报业集团将对汪海进、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享有的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芜湖报业公司并通知了汪海进、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本院认为:芜湖日报报业集团与芜湖报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汪海进、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的到期债权767.12万元本息转让给芜湖报业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汪海进、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符合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芜湖报业公司请求判令汪海进、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向其支付欠款767.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芜湖报业公司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有双方约定为依据,故汪海进、天广信息公司、天昭信息公司应自违约之日即2014年3月2日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海进、北京天广信息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昭信息通信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芜湖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欠款767.1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61元,由被告汪海进、北京天广信息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昭信息通信系统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