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恢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绪红与被执行人董海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红,董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恢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李绪红(又名李绪宏),男,194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人和街道泉林社区居委会(原高唐县人和街道北五里东村)。被执行人董海顺,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高唐县人和街道刘楼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绪红与被执行人董海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高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董海顺下落不明,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海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48207.58元,均未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07)高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