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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立民申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与黄军杰、一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碍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黄军杰,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立民申字第00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黄成利,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君瑜,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军杰,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龙,陕西嘉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顺绪,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成利,男,汉族,1960年8月30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西等村三组)因与被申请人黄军杰、一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等村委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等村三组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鉴定程序违法。一审原告黄军杰超过举证期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鉴定,一审予以准许,程序违法。在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以无法鉴定出具终止委托鉴定《说明函》之后,黄军杰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在未将《说明函》和重新鉴定申请书送达西等村三组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了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信远所)进行鉴定,程序违法。(二)信远所将造价20万元左右的农村建房鉴定为769300元,鉴定结论虚假,不能作为证据采信。鉴定结论将涉案房屋鉴定为危房,需全部拆除重建与事实不符,二审判决送达后不久,黄军杰即对涉案房屋简修,之后其梦圆招待所已在涉案房屋开业,至今正常盈利。(三)本案是排除妨碍纠纷,但在鉴定过程中,始终没有看见妨碍因素和浸渗事由的存在,鉴定结论中“黄军杰房屋西南部、市场库房东北部区域地下曾有水浸渗与该区域地面产生不均匀沉降有因果关系”纯属猜疑而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黄军杰的诉讼请求。黄军杰提交意见称:其本人在2002年、2005年建房,2012年西等村三组挖埋管道,之后黄军杰的房屋内出现裂痕,房屋变为危房。一审鉴定程序合法,黄军杰将涉案房屋修缮防护后出租是为了减少损失的扩大,并不表明房屋没有问题,而且也是为了维持黄军杰一家的生计。西等村三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再审的焦点是涉案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内容是否客观公正以及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对此焦点问题,经查,黄军杰是西等村三组村民,2013年1月15日,黄军杰起诉称:其房屋于2002年、2005年建成,一直完好无损。2012年10月19日,其本人突然发现房屋地基下沉、房体开裂,经质检中心勘查,发现由西等村三组铺设的通过黄军杰房屋的管道漏水,导致上述现象发生。黄军杰多次找西等村委会及西等村三组协商,要求解决未果。故请求判令西等村三组和西等村委会立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地基下沉、房体开裂的房屋并承担修复费用;判令西等村三组和西等村委会赔偿黄军杰损失547300元。关于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经查,2013年3月5日,一审告知双方当事人“因为本案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进行鉴定,现告知原告三日内申请对本案争议房屋下沉、墙体裂缝的原因、维修方案、维修费用进行鉴定”。3月12日黄军杰提交了落款为3月5日的《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其房屋地基下沉、墙面地板发生裂缝的原因、因果关系以及后续维修方案、修复费用进行鉴定。3月18日一审法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向外委托鉴定,4月19日鉴定单位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原告方所建房屋为私人建房,而且没有留下任何可查询资料,故房屋损害原因无法准确判断”为由终止委托。6月5日一审法院将鉴定退回情况谈话告知了黄军杰,当日,黄军杰提交了《再次鉴定申请书》。6月14日一审法院再次委托鉴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7日委托信远所进行鉴定。7月3日信远所的《现场勘查记录》(共计18页)记载西等村三组和黄军杰对鉴定单位及人员均不申请回避,并愿意配合现场勘察,该记录上均有西等村三组负责人黄成利的签名。故本案鉴定程序并不违法。关于鉴定内容是否客观公正及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采信的问题。2013年9月30日,信远所出具陕信(2013)鉴字63号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对其鉴定依据及参考资料、案情概述、鉴定过程相关说明、现场询问调查及现场勘查结果、鉴定分析、建议处理意见及修复费用估算、鉴定意见予以详细叙述。其鉴定结论为“申请人房屋地基不均匀沉降、房屋墙体倾斜裂缝的原因为房屋地基局部不均匀沉降所致,申请人房屋西南部、市场库房东北部区域地下曾有水浸渗与该地域地面产生不均匀沉降有因果关系。依据鉴定分析,涉案房屋安全性评级为Dsu级,房屋安全性严重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建议对涉案受损房屋拆除重建。房屋修复费用估算为769300元。”一审法院已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单位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和解答,西等村三组认为鉴定结论虚假,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原一、二审综合考虑损害发生的多方面因素,判决西等村三组承担769300元的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西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王彩萍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