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合肥华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14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华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瞿福才,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施元,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梧桐嘉苑31#楼601室及跃室(产权证号3137621号)。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祥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梧桐嘉苑35号楼B1003室及跃室(产权证号313762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先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