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执字第0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文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兴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重庆市兴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执字第02638号申请执行人袁文,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兴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0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7904-7。被执行人胡兴民,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法民初字第06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兴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兴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兴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兴民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兴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兴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兴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胡兴民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储蓄业务的金融单位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668900元。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昧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