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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18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许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许某某、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收取原告马某某50元,其余费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