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朱金涛申请执行包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朱金涛,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包喜,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陈旗编办职工,住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本院受理的朱金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包喜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包喜在银行代发工资账户存款637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宝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光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