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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仲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德志与雷国红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德志,雷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仲保字第20号申请人李德志,男。被申请人雷国红,男。郴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李德志与被申请人雷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0日将申请人李德志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雷国红名下的位于郴州市明桂园东苑公寓楼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德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雷国红名下的位于郴州市明桂园东苑公寓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鹏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