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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裴晓忠、侯爱芳、王德科、王红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43555203-1。法定代表人:王鸿钢,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国,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路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路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裴晓忠,男,汉族,农民。被告:侯爱芳(被告裴晓忠之妻),女,汉族,农民。被告:王德科,男,汉族,农民。被告:王红侠(被告王德科之妻),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裴晓忠、侯爱芳、王德科、王红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原告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