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孝南民执字第0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亮与林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执字第00137-3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城区。被执行人林亮,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黄陂区人,住安陆市。案外人孙辉,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陆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亮与被执行人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孙辉在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中止(2014)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并提供财产担保。经查,2015年10月22日由案外人提起的其诉林亮、王亮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一案由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66号受理通知书已立案受理。因该案诉争标的为本院执行标的,该案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执行,故案外人申请本院中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孝感中民二终字第000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新审 判 员  刘海兵人民陪审员  朱又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国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