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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郭斌与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南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初字第00231号原告郭斌。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市长。原告郭斌因不服被告南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斌负担。审 判 长  刘羽梅审 判 员  仇秀珍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彩丽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