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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汾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殷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汾执字第21号申请人殷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人殷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69166元及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人56584.46元,剩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王秉瑞审判员  吕贵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