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船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天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23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北宁里市场附近,采用言语恐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7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并有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刘某甲、曲某某证言、破案及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照片、行政处罚材料、吉林市公安局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高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23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北宁里市场附近,采用言语恐吓的手段抢走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7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吴某某报案称自己被抢走人民币1800元。2、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8日11时左右,南京派出所民警得知2015年5月26日吴某某被抢劫案的嫌疑人“小二”可能藏匿在通江街家佳旅店,于是民警到现场进行抓捕,到现场后发现“小二”叫高某某,正在与一男一女三人在旅店房间里,房间内还有吸毒工具,在卫生间发现一小包冰毒,于是将三人传唤回派出所,高某某对该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3、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3日被治安拘留,因吸毒于2013年2月1日被治安拘留。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高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6、证人曲某某证实,2015年6月5日在吉林市通江街家佳旅店201房间,我和王某某还有“小二”一起吸毒了。我去的时候毒品就有,不知道哪里来的,我去的第二天“小二”去的,今天警察去找王某某,就把我们三个带回来了。7、证人刘某甲证实,我是吉林市桃北市场麻将馆的老板。2015年5月26日23点左右,我在麻将馆看着买卖,我的顾客吴某某也在麻将馆玩麻将。当时有一个人在我麻将馆外大吵大叫的,吴某某就出看看热闹,还问这个人是谁,那个男的就问吴某某是谁你能解决啊?还一遍一遍拿话吓唬吴某某。23点10分左右的时候吴某某害怕就走了,那个男的也跟着走了,过了能有20来分钟吴某某回来和我们说那个男的把他抢了。那个男的在我麻将馆期间用我妹妹的电话打了一个电话,第一遍打这个电话那面没接,那个男的就让我妹妹用手机给这个电话发个短信,写他是“小二”,没一会那面就把电话给他打回来了,说了没有两句就挂了,后来“小二”又用我妹妹的电话给那边打了一个电话,电话里说我哥又做呢,这可怎么办,还说一会他要打一个出租车走,还有就是抢吴某某钱的那个男的之前给我妹妹留了一个电话,说是他本人电话。8、证人王某某证实,2015年5月26日23时左右,我和高某某到桃源路边上的破烂市场那的一家麻将馆找麻将馆老板娘的妹妹刘某乙,我叫她六姐,我的腿之前因为小六受的伤,现在没钱吃饭了,我就找小六要点钱吃饭。当时她给我拿了一百元,我觉得太少,我没要,我们就在麻将馆门前吵吵。后来老板娘出来了,我和老板娘说话,小六和高某某就进麻将馆了。后来就下雨了,我看小六不给我钱我就在门口喊小六不给钱,耍无赖。过了一会我听到路边一辆出租车按喇叭,我一看高某某在车上呢,他让我上车,还挺着急,我以为小六给钱了,我就上车和高某某走了。在车上的时候高某某给我700元钱,我以为是小六给的,就没有问。后来有人给我打电话说高某某抢钱了,我问高某某,他才说钱不是小六给的,是从一个在麻将馆玩麻将的男的那里抢的。高某某说他和小六在麻将馆里吵吵要钱的事情的时候,有一个傻逼把横,当时说:“六姐怎么了,有事说话。”,然后高某某就骂那个男的,后来把那个男的吓住了,高某某向那个男的要钱,后来那个男的就走了,高某某就追出去了,追了挺远,高某某说给他累坏了才追上,用脚绊倒他才撵上,之后就骂和吓唬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就拿出1000元钱,高某某拿走700元钱回来的。9、被害人吴某某证实,2015年5月26日23时左右,我在桃北市场里面的一家麻将馆玩麻将,外面有人吵吵,我就出去看了一眼,之后我就问麻将馆里面的人这个人是谁,抢我的那个男的也在麻将馆里面,他和外面吵吵的男的认识。抢我的那个男的就和我说是谁你能解决啊,我说我解决不了,那个男的就奔我来了,我看事情不好,我就从麻将馆的后门跑了,那个男的就一直追我。我一直跑到北宁里市场里面的第二个楼的楼道里,那个追我的男的也没进来,我在楼道里面呆了一会听见外面没有动静,我以为那个男的走了,我就出去了,刚出去那个男的就把我堵住,上来问我你不是能问么,你想怎么解决?我说我解决不了,那个男的就说再跑就打断我腿,还要把我眼睛挖出来,他就问我有钱没有,说要给他大哥买衣服,我就从兜里掏出来300元钱,想让他放我走,他嫌弃少,我就用手护着左侧裤兜,他上来就把我左侧裤兜的钱和身份证拿出来,把我身份证放到我右侧裤兜里了,左侧裤兜里面的1800元钱他拿走了,我手里的钱他也没有要,之后他就走了。10、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015年5月20多号,我和王某某到运河里一个叫六姐的女的开的麻将馆,王某某向六姐要钱。王某某给我打电话,找到我后,我们俩一起去六姐麻将馆,王某某与六姐没有谈好,给王某某300元,王某某不同意,就在屋外坐在地上。当时外面下雨,这时那个男的就过来问怎么回事,我就把话接过来了,吓唬他,说怎么回事你能管啊?他没有说话,我就要打他,被人拉开了。我挺生气的,就在那骂他,他就向我道歉,我就一直骂他,他起身跑,我就追他,他跑的挺快的,我就在后面喊,你再跑就把腿掐折,他就向北宁里方向跑。我打了一个出租车,到北宁里市场,正找着,他就从一个楼洞出来了。我就问怎么不跑了,我骂了他几句,说我哥正在雨里面躺着,你有钱么?他给我拿了300元钱,我说太少了。他就用手护着他左侧裤兜,我就伸手去掏,他也没有反抗,他裤兜里面有身份证和钱,我把身份证给他,走的时候,我就说我叫“小二”,我就打车走了。我到运河里接着王某某,在车上给王某某700元钱,就有人打电话给他,说刚才我抢的那个男的报警了,王某某就问我多少钱,我说钱都给他了,他说不对,应该是1900元,之后我们就到一个浴池里睡觉。第二天下午,他又和我要钱,我说只有300了,就给他了,剩下的让我们花了。当时我手中只拿了些手纸。我抢了大约有1700元钱。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向被害人吴某某退赔人民币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维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