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民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包某某诉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包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被告丹某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天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春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