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宿埇执字第6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蒲曙红与韩备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曙红,韩备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宿埇执字第621―3号申请执行人:蒲曙红,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韩备战,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09)宿埇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书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09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韩备战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韩备战按期履行义务,但韩备战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备战以安徽省宿州市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砀山县曹庄镇政府、砀山县权集乡人民政府(现并入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签订“村村通”工程合同。承建砀山县曹庄镇梨园新村、回民徐庄路段24.8公里;砀山县玄庙镇权集村、王集市场9公里。每公里扣25000元质量保证金。合计33.8公里。质量保证金8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应付给被执行人韩备战或韩备战以安徽省宿州市安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砀山县曹庄镇梨园新村、回民徐庄路段、砀山县玄庙镇权集村、王集市场质量保证金(工程款)8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