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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清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郭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东观镇瓦屋村农民。被告时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东罗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