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清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清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郭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东观镇瓦屋村农民。被告时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孟封镇东罗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