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申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守达与王金红、王识超及吉林省首冠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守达,王金红,王识超,吉林省首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00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守达,男,汉族,1957年6月18日生,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徐占勋,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金红,女,汉族,1967年9月1日生,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代理人:关文萍,吉林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王识超,男,汉族,1989年5月4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审被告:吉林省首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守达,经理。王守达与王金红、王识超及吉林省首冠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0日,王守达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守达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