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川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兰洲与魏焕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兰洲,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魏焕荣,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兰洲与被执行人魏焕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为人民币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送达后被执行人魏焕荣于2015年10月16日履行了人民币5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履行了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人兰洲于履行当日将此款己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于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0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