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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峰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峰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中路97号。法定代表人贾少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一驰,男,1985年1月12号出生,汉族。被告王峰宪,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司小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峰宪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陕西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沧石代理审判员  钟 茜人民陪审员  温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