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复民初字第93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首刚,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甲。委托代理人庞盛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首刚,被告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庞盛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姚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不和,感情日趋破裂。被告一向以大男子主义自居,根本不尊重女方,经常对女方拳打脚踢,大打出手。被告张口“老子”,闭嘴“老子”,作风粗暴,行为恶劣。被告嫌弃原告生育女孩,对原告进行精神折磨和肉体摧残,每次吵架打架都下死手,气焰极为嚣张。鉴于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女儿姚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判决认定现有住房(603A号)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该房由原告和女儿居住;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及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2、结婚证及准生证复印件各一份。3、婚生女姚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之间夫妻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很好。被告举证如下:短信聊天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姚某乙。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主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致。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以夫妻感情为重,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红祥审 判 员 申素霞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