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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红商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福双、刘福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福双,刘福亭,李京民,刘增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商初字第1623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怀忠,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福双,居民。被告:刘福亭,居民。被告:李京民,居民。被告:刘增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刘福双、刘福亭、李京民、刘增升辛文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