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宫某甲与寇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宫某甲,女,1982年10月26日生,现住桓台县,无业。被执行人:寇某乙,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寇某乙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宫某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宫某甲如发现被执行人寇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翠红审判员 荆延武审判员 邓旭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