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30号罪犯李强,七年文化,现在辽宁省铁岭监狱代管服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8日作出(1999)铁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5日作出(1999)辽刑一复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2月1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3月8日因病被转投入辽宁省铁岭监狱代管。2001年11月2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辽刑执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6月2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辽刑一执字第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7年10月30日经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铁刑执字第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9月22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2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强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