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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斌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691号罪犯杨斌,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1月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9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泽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斌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杨斌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2015年7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杨斌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及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