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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5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成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5026号原告: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中坝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翔,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罗雪松、翁家毅,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成兴,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成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成兴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成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宜宾海港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家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