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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强与吉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书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12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强,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委托代理人:李泳宵,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卫国,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委托代理人:田建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高强因与被申请人吉卫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敖 其 尔 加 甫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艾尼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