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NU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埔民六(商)初字第9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58570.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何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埔民六(商)初字第92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董晓军执行员 蒋志成执行员 陈锡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