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二组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其他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二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5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二组。负责人喻成恩,组长。委托代理人杨汝林,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义,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学,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魏逍,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二组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以无诉讼意愿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二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南沱村二组负担。审 判 长 喻伦泰代理审判员 袁钦明代理审判员 刘厚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能文 微信公众号“”